《美國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條,這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jiān)管法規(guī),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fā)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此外,該法還要求,發(fā)行人提交注冊申報材料后,應等待20天使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時間對注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發(fā)現注冊申報材料在重要事項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準確,委員會有權發(fā)布停止令來暫停證券的公開發(fā)行;在注冊申報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發(fā)行公司的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承銷商除能證明盡到勤勉謹慎之責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券法》的宗旨是保護證券投資者,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還應考慮提高效率、促進競爭及資本形成。除了所規(guī)定的一些例外之外,該法要求向公眾發(fā)行的所有證券一般都要予以注冊。該法的核心是避開州法要求的對待發(fā)行證券實質性條件的審查,選擇了公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其背后的理論是:如果市場出售的證券將所有相關情況都予以充分、公正的公開,投資者就是受到了充分的保護,因為充分公開為投資者提供了評估其投資價值的充分機會,使其能自我保護。聯邦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投資者有對適宜的投資進行評估的能力,不需要一些觀察家所想象的政府對證券銷售進行耗錢費時的實質性審查。因此,《證券法》沒有授權對發(fā)行證券的實質作出判斷,任何機關均無權來依據證券法引導資本流向最需要的產業(yè)。..注冊制得以體現到《證券法》并逐步在美國確立,首先應歸功于羅斯福總統(tǒng)所信奉的證券監(jiān)管哲學——信息公開。公開原則要求在股票發(fā)行與交易中,股份公司必須依法披露一切有關的信息資料,供投資者在投資決策時參考,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開原則的出發(fā)點在于增強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的透明度,為投資者提供及時、充分、準確的信息,它不僅是投資者作出合理投資決策的必要基礎,而且是社會公眾和監(jiān)管機構對發(fā)行人進行監(jiān)管的重要手段?!蹲C券法》對由于違反該法而受到損害的投資者提供了許多私法救濟,還制定了普通的發(fā)欺詐條款,禁止證券要約或出售過程中的重大遺漏和錯誤陳述。依據《證券法》,注冊和公開披露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公開發(fā)行證券對分銷,且投資者的保護范圍僅限于證券購買者,而不包括證券出售人。適合廣大立法、研究、實務工作者外,對廣大英語研究者和法律、金融英語愛好者、專業(yè)翻譯人員,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