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官論叢》第五輯收入的是湖北省法院系統(tǒng)第十五屆學術研討會的優(yōu)秀論文。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的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發(fā)布了《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對人民法院在各項審判工作中切實增強司法能力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措施。司法能力當然成為了這個年度法官理論研討的不二主題。司法能力建設不僅是一個內涵豐富、范圍廣泛的理論課題,更是一項技術含量高、可操作性強的實踐任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fā)育過程中,市場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社會經濟關系復雜化帶來了各種新的法律問題,社會各界對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發(fā)出了強烈的呼喚;中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的特殊歷史時期,社會矛盾凸現(xiàn)、利益沖突嚴重、經濟秩序失范,法院直接承受著經濟糾紛頻繁、社會治安形勢嚴峻、法律的利益調整機制尚不健全所帶來的巨大挑戰(zhàn),法官們對于通過司法能力建設,健全司法制度、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審判水平也寄予了莫大的希望。正因如此,司法能力建設話題引起了強烈的共鳴,在廣大法官積極踴躍參加的同時,還有一些學者也主動加入,為我們的學術研討會增添了一抹亮麗的色彩。他們的參與,使討論更趨深入,使話語更顯豐富,也使思維更為活躍。這一年,是近五年來收到參評論文最多的一年,也是我和各位評委最為作難的一次。要找理由將不錯的文章拒之門外,宣布投票結果時的嘆息聲還近在耳邊。什么是能力?似乎是一個“你不問我,我便知道;你若問我,我什么也不知道”的問題,每個人對“能力”都有感受和體會,但要將它準確地描述出來卻不那么容易。《辭?!飞险f:能力,“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動的本領,包括完成一定活動的具體方式,以及順利完成一定活動所必需的心理特征”。這樣的解釋讓人明白,也令人糊涂。這里的能力顯然僅僅是一個心理學概念,而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對“能力”的使用卻遠遠超出了心理學的范圍。我們除了說某某人能力很強以外,也還說當前人民幣具有升值能力、企業(yè)有競爭能力等。如此看來,生活語境下的能力主體并非專門指稱人,能力的內容更不是僅僅限于心理方面。那么,司法能力是什么呢?比照對于能力的認識,當然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答案。查閱了許多資料,沒有發(fā)現(xiàn)學術界有明確的界定。在司法實務界,也有許多不同的表述。法院系統(tǒng)大多采用狹義的司法概念對司法能力進行定義,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即本源說(認為司法能力是指司法機關實踐活動的能力和本領)、職能說(認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責,遵循司法審判工作規(guī)律,依照法律規(guī)定,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在全社會促進公平正義的水平和能力)和目的說(認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認識和把握司法規(guī)律,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矛盾糾紛,服務經濟發(fā)展,保護群眾根本利益的條件與本領)。在本論文集中,這三類定義在不同的文章中也都有體現(xiàn)。對司法能力的理解首先應該從司法的性質人手,然后根據司法活動本身的規(guī)律來尋找司法能力的規(guī)定性。唯有如此,才能理清紛亂、條分縷析。司法是一種職業(yè),司法能力應該是一種職業(yè)能力。任何職業(yè)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務要求,工作任務的勝任力是職業(yè)能力的題中之意。而職業(yè)是有層次和分工的,在不同層次、不同分工的情形下,工作任務各不相同,這就意味著對能力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從司法活動規(guī)律看,司法也是可以分層和分類的。如我們所指司法,既有作為國家政權組成部分的司法權力,也有作為專門掌管司法活動的司法機構——法院,還有具體從事司法活動的個人——法官。在不同的意義上,司法的任務是不同的,司法能力當然也是不同的。就司法權而言,司法能力顯然是對于國家政權穩(wěn)定的維護能力;對法院而言,司法能力應該是法律實施和引導社會秩序、法律秩序形成的能力;對法官而言則是適用法律規(guī)定公正裁判的能力。由此可見,司法能力的內容是由司法的不同工作任務而確定的,司法能力只有與不同的工作任務相互對應,才可能獲得對司法能力具體而明確的認識,進而對司法能力進行以工作任務為主線的分析,發(fā)現(xiàn)培養(yǎng)司法能力的各種途徑與方法。以不同的司法工作任務來定義司法能力,意味著要以工作過程為主線來設計司法能力培養(yǎng)的目標與方法,因為只有工作任務才可能提供司法能力培養(yǎng)的內容和相互聯(lián)系的紐帶。如對于法官的司法能力而言,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并不等于具有相等的司法能力,法律知識教育看似邏輯嚴密,但這只是對知識本身而言,在作為實體的司法能力的生長中,其作用微乎其微。這是因為司法能力的知識結構方式與法學院學生的知識結構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差別不僅僅體現(xiàn)在知識的量上,更為重要的是體現(xiàn)在知識的結構方式中。因此,尋找適合法官工作任務的知識結構方式,就成為了培養(yǎng)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法官司法水平的重要目標。這才是將司法能力作為一個理論問題展開研討的意義所在。實際上,在后面的論文中,作者們正是進行了這樣的討論,不管他們是否有意識地將司法能力與工作任務聯(lián)系在一起。雖然得出的結論并不相同,采用的論證方法也不盡一致,但卻都是圍繞著當前我國司法能力建設的現(xiàn)狀與不足,尋找著提高司法能力的步驟和方法。我相信,只有經過充分的討論與選擇,才有可能達成共識,也才有可能找到更好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