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視野中的民間文藝保護》介紹了:目前國內外關于民間文藝的保護與知識產權議題的討論進展和研究成果,指出知識產權制度對民間文藝的法律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書中詳細闡述了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各方面,尤其是著作權方面對民間文藝的保護作用,分析了現有制度對民間文藝保護的缺漏或不利之處,指出了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為民間文藝提供特殊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針對我國具體國情,提出了近期應完善現有知識產權各項法律制度以保護民間文藝、長遠來說應建立民間文藝特殊權利保護模式的建議。《知識產權視野中的民間文藝保護》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論述的是“民間文藝的保護與知識產權”這一議題的由來與發(fā)展。第一章主要介紹了國際上對傳統(tǒng)知識保護的相關討論,尤其是迄今為止出現的關于民間文藝保護的幾種模式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0)設立的“關于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民間文藝與知識產權政府問委員會”(IGC)達成的關于民間文藝保護問題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章討論了民間文藝的保護無論在文化傳承和經濟發(fā)展方面對我國都具有重要意義,指出我國目前關于民間文藝法律保護的研究及立法現狀仍局限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性保護方面。因此在隨后的第三章中闡述了在知識產權領域討論民間文藝保護的必要性: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缺乏對傳統(tǒng)資源信息利用的規(guī)制,這個問題在生物遺傳資源領域已初步得到矯正,即通過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調整以保護遺傳資源的保有人;而在民間文藝領域也存在相似的商業(yè)化利用帶來的利益失衡問題,應當引起重視并盡快得到調整。第二部分論述了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民間文藝的保護現狀。第一章對國內外以著作權模式對民間文藝及其衍生作品提供保護的相關經驗做了介紹、尤其是對我國出現的一些關于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案例進行了評述,指出現行著作權法在調整民間文藝相關利益關系方面是有缺漏的,即只照顧到了作為個體的民間文藝衍生作品的權利人,而忽略了絕大多數的民間文藝保有人的利益。第二章介紹了對民間文藝及其相關因素提供商標法保護的國際經驗,分析了我國現行商標法在調整民間文藝相關利益關系方面的缺漏及造成的后果,指出應當對現有商標制度進行調整以為民間文藝保有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護。第三章對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其他部門,如專利法或外觀設計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數據庫保護法等對民間文藝可能起到的保護進行了評析。第三部分的論述是關于如何建立適合我國實際需要的民間文藝法律保護體系。第一章對當前存在的“公有領域”的認識誤區(qū)和知識產權法不宜為民間文藝整體提供保護的主要理由進行了剖析,再次強調了民間文藝商業(yè)化中產生了私權性利益關系以及以知識產權制度調節(jié)這些關系的必要性。第二章則詳細闡述了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法律關系內容,指出民間文藝和其他人類智慧與經驗的成果一樣應當成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這一特殊客體的主人是創(chuàng)造或保有它的民間文藝族群;民間文藝的保有人、再創(chuàng)作人、傳承人、表演者、記錄者之間應遵守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第三章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了民間文藝保護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方案,即近期應當利用知識產權法的每一次修改或制定的機會,將有利于民間文藝保護的內容增加、將相反的內容刪減;在條件成熟時通過我國的民間文藝特殊權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