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在其所處的明清時代,前后遇到過5次較大的歷史機遇,其中有4次被晉商牢牢地抓在了手里,得以施展其才能,取得長足發(fā)展。而最后的一次歷史機遇卻被錯失,從而走向衰落。第一次歷史機遇:“開中法”造就鹽商晉商遇到的第一次歷史機遇是在明初。我們都知道,人人離不開鹽,尤其是在商品經濟不太發(fā)達的時候,鹽是一個大宗的商品。春秋時候管子就講,十口之家,十人食鹽。五口之家,五人食鹽。無鹽爾,餓死而腫。如果不吃鹽,就是我們現在通俗所講的,不吃鹽要得大脖子病。由于鹽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所以歷代統(tǒng)治者都把鹽做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來加以控制,甚至制定鹽法來進行合理調配。明朝的時候,關于鹽的買賣分為兩種,一種是“戶口食鹽法”,一種是“開中法”。所謂戶口食鹽法,就是按照人口的數目來供應食鹽,這種供應是由政府提供的,但是不是免費的,百姓要按照鹽價來交納糧食或銀鈔,這種方法制定于永樂初年,但是由于管理不善,有時候百姓雖然交納了鹽價,但是卻經常不能及時得到食鹽,所以這個方法不久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在這樣的情況下,另一種方法就逐漸的盛行起來,這個方法就是開中法,開中法實際上是整個明朝鹽法的主體,最初主要是為了供應北部邊塞地區(qū)軍事消費而采取的一個政策。當時的背景是,明朝建國后,為鞏固其政權,曾多次出兵塞外追擊元蒙殘余勢力。而蒙古各部也經常南下擾邊,使明朝的統(tǒng)治受到嚴重威脅。為了防御蒙古,明朝政府在九邊布置有86萬軍隊。這么多的軍隊和馬匹需要大量的軍餉才能維持,從而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軍事消費區(qū)。為了解決邊鎮(zhèn)的軍餉,才施行了開中法。簡單說來,所謂開中法,就是讓商人把米糧輸送到指定的地點,然后準許其販鹽來作為報償。這個交易的整個過程大致就是:商人把糧草交到指定的邊倉,各邊倉便發(fā)給收到商人糧草的證明即倉鈔,也就相當于現在的開了一張發(fā)票或是收據,商人拿著這張發(fā)票,就可以到指定的鹽運司換領鹽引,也就是販鹽許可證。然后,再拿著這個販鹽許可證到鹽場即鹽的生產場地,按許可證上寫明的數量領鹽,在規(guī)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后,運到政府規(guī)定的批準售鹽的地區(qū)銷售。按照規(guī)定,鹽引也就是準許販鹽的憑證,必須隨身攜帶,而且從到邊倉交納糧草起直到在行鹽地售鹽止,這一連串的活動必須由同一商人來完成。對到規(guī)定的行鹽以外地方販鹽,或將鹽引中途加以轉賣,以及委托代理人代辦上述業(yè)務等,都是不允許的,法令都嚴加禁止。這些法令就必然要促使整個交易的過程由專人來完成,這樣就逐步地形成了最初的鹽商。晉商以“極臨邊境”的優(yōu)勢,一俟明初開中制實施,便捷足先登,紛紛進入北方邊鎮(zhèn)市場,集糧、鹽、布商于一身,興起于商界。以上可謂明清晉商得天時,抓住的第一次歷史機遇。從山西鹽商的發(fā)展來看,是明代開中制度的實施,給他們帶來了歷史的機遇。山西鹽商的先世不乏務農為業(yè)的,其后才棄農經商,以鹽為業(yè),從邊地重鎮(zhèn)進軍到鹽業(yè)大都,從糧商、引商,到完全意義上的鹽商,成為晉商中最早興起,最為成功的商幫。P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