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與人類相生相伴。H.G.威爾斯在其《歷史綱要》中說:“人類歷史越來越成為教育與災難之間的競爭?!绷簡⒊壬f:“故言自強于今日,以開民智為第一?!苯逃P系社會和個人興衰之理,千年不移。萊恩大學校長M.格爾思近年也說:“今天,國家的貧富比人類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更要取決于高等教育質量。掌握了專業(yè)技能和巨大學習能力的人在生命周期中能獲得前所未有的經濟成功。但在未來一段時期,那些沒有受到過良好教育的人將會發(fā)現(xiàn)他們面臨幾近絕望的狀況?!笔芙逃龣嘀匾从诮逃龑θ说纳婧桶l(fā)展之重要。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始,受教育權得到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決議的承認和保護,并逐漸發(fā)展成為國際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在國外,對國際人權法中的受教育權進行系統(tǒng)研究始于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結。荷蘭林堡大學Fons Coomans博士、瑞典隆德大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主義研究所Gudmunder Alfredsson教授、Katarina Toma seviki教授、Manfred Nowak博士、挪威奧斯陸大學人權研究所Asbi pm Eide教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Norma Bemstein Tarrow教授、西奧大利大學Douglas Hodgson教授、芬蘭阿波·阿卡德大學人權研究所Allan Rosas教授和Catarina Krause研究員等分別或共同對國際法上的受教育權進行了專門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系統(tǒng)介紹受教育權的國際法淵源;(2)對受教育權進行分類;(3)系統(tǒng)介紹受教育權的歷史發(fā)展;(4)系統(tǒng)介紹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權;(5)探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監(jiān)督機制;(6)對有關受教育權的國際公約條款進行一般性評論。國內對受教育權的研究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按研究的視角可分為兩大研究群體:一是作為教育分支的教育法學群;二是作為法學分支的憲法學和法理學群。前者有中國教育法學的創(chuàng)始人北京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所勞凱聲教授以及該所尹力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教育科學研究所秦惠民教授、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程方平研究員、蔣國華研究員、臧鐵軍研究員、畢誠研究員、北京理工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楊東平教授、上海教育科學院民辦教育研究所胡衛(wèi)教授、北京科技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毛祖桓教授、國家教育發(fā)展研究中心張力等。后者有中國人民大學胡錦光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溫輝、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張慶福教授、莫紀宏研究員和湖南大學法學院龔向和博士等。國內專家學者對受教育權研究的成果主要有:(1)深入探討受教育權的概念、性質和本質;?。?)系統(tǒng)介紹受教育權的歷史沿革;(3)從市民社會理論和第三部門理論角度對中國受教育權的法律關系重新定位;(4)系統(tǒng)總結中國在保護受教育權中取得的進展、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對策;(5)深入探討受教育權的可訴性問題;(6)全面討論中國民辦教育和教育公平權中的法律問題。在國內外專家學者對受教育權進行系統(tǒng)研究取得和達到的現(xiàn)有成果和水平上,筆者試圖在國際人權法與國內法和受教育權的國際保護與國內保護的“l(fā)臨界”或“邊緣”作一些“拓荒”工作:(1)建立受教育權保護國際標準模型。在國際人權法中,受教育權的分類大致已經完成,即受教育權可歸類為:基本教育權;初等教育權;中等教育權;高等教育權;教育選擇權。學前教育一般不認為屬于國際人權法調整的范圍,人權教育權是否也是受教育權的一類尚存爭議。但是,各類受教育權的國際監(jiān)督標準,即在各類受教育權中個人享有怎樣限度的權利和國家承擔怎樣限度的義務,至今沒有得到系統(tǒng)研究。筆者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力求查明各類受教育權的國際條約約文和國際組織決議用語的起草、討論、議定、通過和修改及國際機構所作一般性評論的真實情況,在此基礎上,查明有關各類受教育權的國際法文件的起草者、通過者和解釋者對各國施加義務的意愿,從而建立起國際人權法中受教育權標準模型。(2)用受教育權的國際標準模型來“測量”中國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的實踐。國際人權法學界對受教育權作出了分類,也有專家學者初步提出過各類受教育權的國際標準(因不系統(tǒng)、不全面、不精確而不能稱為國際標準模型),但尚未見用受教育權的國際標準全面考量某國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實踐的作品問世。國內教育法學界和憲法學界及法理學界正在對中國保護受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全面深人的系統(tǒng)探討,并取得了豐碩的理論成果。但是,全面、系統(tǒng)、準確地從國際人權法的路徑來考察中國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的實踐,至今仍是空白。本書從國際看中國,力圖用現(xiàn)代國際人權法中受教育權的國際標準來透視中國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的實踐,即從中國履行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的國際義務的視角看中國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的進程。采用這一路徑進行研究,可以清楚地發(fā)現(xiàn)中國對受教育權保護的水平的曲線圖:對某類受教育權的保護成就裴然、舉世公認;對某類受教育權的保護成效平平;對某類受教育權的保護水平低下。通過對這一水平曲線圖行進過程的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對某類受教育權的保護是如何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的,中國對某類受教育權的保護要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還有多長的路要走,即面臨哪些挑戰(zhàn)和應采取哪些對策。嘗試建立受教育權國際標準模型并以此來考量中國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的實踐正是本書存在的價值。這一價值衍生出本書存在的意義:第一,建立受教育權保護國際標準的確定性;第二,明確中國承認和保護受教育權國際法義務的范圍;第三,查明中國履行保護受教育權義務中存在的問題和差距;第四,找尋中國全面接近和趕上受教育保護國際先進水平的宏觀和微觀對策。在寫作過程中,筆者主要采用了本體論、比較法和實證分析的研究方法,在運用這些方法時,筆者從國際人權法學、憲法學、法理學、教育哲學、教育學、經濟學等視角對受教育權保護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了全方位探討。本書從國際人權法的視角探討中國保護受教育權的實踐,這是一項開拓性的工作。開拓性蘊含著創(chuàng)新性,也蘊含著不成熟性,而這一矛盾體正是本書的主題值得持續(xù)研究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