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與普通程序最起碼的聯(lián)系是,簡易程序是在對普通程序進行簡化以后形成的程序。刑事簡易程序具有簡易程序的一般特征:對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簡化屬于廣義上的刑事簡易程序的范圍,而狹義上的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對刑事正式庭審程序的簡化;刑事簡易程序也包括刑事初審簡易程序和刑事救濟審簡易程序,而刑事初審簡易程序是刑事簡易程序的典型。狹義上的刑事簡易程序的內在機理也是對刑事訴訟一般結構的簡化,包括主體簡化與行為方式簡化兩個層次;狹義上的刑事簡易程序的共同特點是對刑事審判法庭調查程序的免除或大幅度減少;刑事簡易程序的核心措施也是通過設置刑事庭審前爭點整理程序來確定正式庭審的程度。刑事簡易程序與民事簡易程序的區(qū)別主要是操作方法的不同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區(qū)別:其一,民事訴訟的爭點整理程序較典型,刑事簡易程序中的爭點整理程序在對抗式訴訟中是指問罪程序或提審程序,以此形成認罪處刑程序。其二,民事簡易程序中廣泛適用的調解制度在刑事簡易程序中受到抑制并形成辯訴交易制度。其三,作為廣義上刑事簡易程序組成部分的刑事審前程序的簡化較之民事審前程序的簡化復雜。主要原因是案件性質不同造成的審前程序的巨大差別。其四,狹義上的刑事簡易程序還包括民事訴訟所沒有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這樣一種特殊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