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貝爾(E.Adamson Hoebel,1906~1993)1934年在哥倫比亞大學獲哲學博士學位,之后曾任猶他大學人類學教授兼系主任,密執(zhí)安大學人類學教授,明尼蘇達大學明尼阿波利斯分校人類學系名譽教授,美國民族學會會長和美國人類學協(xié)會主席等職。他著有《曬延人方式》(The Cheyenne May)、《原始世界的人們》(Man in the Primitive World)、〈印度尼西亞的阿達特法》(Adat law in Indonesie)和《科曼契人》(The Comanches)等。而《原始人的法》(The law of Primitive Man)是他在這一方面的代表作。該書于1954年出版后,立即以其翔實的材料和深刻的見解引起人們的注意。它一版再版,并得到許多學者的高度評價,如有人說:這本書無論在哪一方面都高質量的,它非常有效地解決了法學和其他科學上的許多難題。它的社會學意義具有廣泛性,其技術上的適應性不僅限于原始的法律體系,而且適用于一般的社會關系。”而有人甚至認為:“這本書一定會成為未來一代社會人類學和法學的大學生們學習原始法的教科書。”霍貝爾的《原始人的法》無疑是一本很有價值的書。當然,作為一個資產階級的學者,霍貝爾的許多論述難免帶有階級的偏見和局限性。例如,他沒有從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角度探討法律的起源和發(fā)展規(guī)律;在對法律的理解上,過分強調了強力的作用,而且混淆了國家和其他強力的界限,而在把一切以強力為后盾的社會規(guī)范統(tǒng)統(tǒng)稱之為法律,從而得出原始社會存在著法的結論。這些,希望在閱讀時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