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托尼·奧斯特(AnthonyAust)英國外交與英聯邦事務部法律顧問。1967年畢業(yè)于倫敦經濟政治學院,法學碩士,并獲得律師資格。在英國外交部工作35年(1967~2002)。曾于1988年~1991年擔任英國駐聯合國代表團法律顧問;1993年擔任英國在聯合國國際法院洛克比空難案(利比亞訴英國)中的代理律師。參與了大量國際法律文件的談判和起草工作。2002年退休后擔任英國國際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副所長和倫敦大學學院的國際法客座教授。江國青,外交學院國際法系教授,法學博士。美國艾奧瓦大學(1993~1995)和英國諾丁漢大學(2000)訪問學者。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任外交學院國際法系主任、國際法研究所所長。1999年5月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出席聯合國在荷蘭海牙召開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和常設國際仲裁法院100周年紀念大會;2000年4月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有關“有關國際法與國際條約的幾個問題”的法制講座。曾被評為北京市優(yōu)秀中青年法學家和國務院有突出貢獻的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主要著作有:《國際法》(主編)、《演變中的國際法問題》、《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研究》。主要論文有:《國際法實施機制與程序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論國際法的主體結構》、《世紀之交的西方國際法思潮》等。相關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