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計算機犯罪接續(xù)研究的興趣,源于網絡空間獨有的虛擬性引發(fā)的虛擬犯罪。虛擬性的現實存在及其被惡意利用,客觀上已經不容忽視。但是,可能是基于多數刑法學者對于網絡空間的習慣,因此對于網絡虛擬性的刑法效應熟視無睹。或許正是基于此,“虛擬性”對犯罪行為的異化作用,以及對刑法傳統(tǒng)理論和傳統(tǒng)法條的沖擊,刑法理論界少有關注。筆者雖然一直在思考虛擬性對于刑法理論和法條規(guī)則的潛在影響,但是,缺乏立法認可、實際判解和理論共鳴的思考,對于個論性問題的研究而言,進展是緩慢的。在與計算機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監(jiān)管人員進行的探討和對話中,惡意技術行為的類型和泛濫現狀,令人深思,并加深和促進了筆者對此類問題進行刑法定性分析的興趣和決心。我國臺灣地區(qū)針對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犯罪的首例刑事判決,以及美國法院對虛擬“性”犯罪的首宗刑事判決,對于本書的完成起到了推動作用。本書對于所涉及專題的研究,已經盡可能帶有一定的前瞻性,然爾源于技術現實的思考,以及基于學科限制而對未來技術發(fā)展的方向的缺乏判斷感,導致本書形成的結論或許對目前的刑法理論、立法及司法可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