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有組織犯罪的生存與發(fā)展史,充分證明了獲得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加里·S·貝克爾的"犯罪經 濟學"重要理論:犯罪成本論的科學性。該理論認為,犯罪難 以遏制的關鍵是"本小利大",它因此而成為人們追逐經濟利益的選擇。過去,由于澳門政府過分倚重于博彩稅,澳門經濟過分依賴于博彩業(yè),并由此導生出政府腐敗、黑幫糾結、治安惡化和社會動蕩。在博彩業(yè)對澳門社會治安影響的諸多因素中,澳門賭權分配問題是直接影響澳門治安的最重大的決定性因素之一。近幾年來,澳門黑社會組織之間出現(xiàn)的大火并實際上是它們對于澳門賭權重新分配的產物。與賭權相聯(lián)系的另一個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是賭場邊緣利益。黑社會組織長期以來一直都在為爭奪賭場周邊的利益而互相廝殺和火并,導致了澳門社會治安的日益惡化。金錢始終是有組織犯罪的主要命脈,也是有組織犯罪者介入政治的最重要的手段。由于有組織犯罪的一個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追求經濟利益,所以,澳門黑社會組織一方面從事大規(guī)模的盜 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及收取保護費等掠奪性的犯罪活動,另一方面則進行一些"企業(yè)化"的犯罪活動以牟取暴利,如制造和販賣毒品、淫穢物品、槍支等違禁品,組織賣淫、賭博以及放高利貸、插手經濟糾紛等。同時,向商業(yè)領域和政治領域滲透,其活動更加隱蔽,犯罪效能更高。 本書從發(fā)生機理的視角及典型案例研究澳門有組織犯罪的活動規(guī)律、本質特征、發(fā)展趨勢、防控對策,從而形成有組織犯罪發(fā)生機理的新概念,不僅使犯罪學理論研究貼近有組織犯罪發(fā)生的事實,也為控制有組織犯罪的實踐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