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研究》總序自古迄今,人類生活即分公域、私域兩途。古典中國以皇權國家為公域,以家族社會為私域;近代西方以政治國家為公域,以市民社會為私域。公、私域之劃界,造成人類行為規(guī)范――法律之分類。眾所周知,公、私法之劃分,源自古代羅馬法學家。首倡此說之烏爾比安氏認為:公法系以保護國家公益為目的,與此相對,私法則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自此以后,盡管公、私法劃界之標準多變,然公、私法之分類理論大體得以堅持并流傳。特別近世以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分野日顯,故公、私法劃分理論在法律和法制建設中之作用亦愈重。至于我國,雖曾因意識形態(tài)影響,反對公、私法劃界,但改革實踐之現(xiàn)實,總在證明“形勢比人強”,“私法”不存之牢籠亦就不攻自破。然則更進之問題在于,公法、私法兩者,究竟誰主誰從、孰本孰末?近年來,一種被謂之“民法帝國主義”傾向的觀點風行我國法苑。于是,民(私)法學科,趨之若鶩,而公法學科,雖不可說門可羅雀,但亦是相形見絀。究其原因,或日私法更易趨利,或言公法強化權力。無論無知者的趨利之舉,抑或有知者的固權理解,本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