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fā)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行政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以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較,兩者之間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下面將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使我們對兩者的異同及聯(lián)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第一,從權利救濟的角度看兩者是相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程序尋求救濟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的一種法律。在救濟這一點上,兩者都是作為對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利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兩者又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糾錯機制;行政訴訟是通過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種糾錯機制。前者屬于行政救濟法的性質,后者屬于司法救濟的性質。因此,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的范圍亦有所不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而且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可以一并對規(guī)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有關財產權、人身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可以起訴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顯然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二,從目的的角度來看,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的目的是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兩者相同之處都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前者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后者僅僅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復議是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行政訴訟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適當性的問題。第三,從行使救濟權利的先后順序來看,兩者卻是完全不同的。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相對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行政相對人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前者具有初審性質,后者具有復審性質。所以,行政復議一般情況下不是最終裁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終司法效力。正因為兩者均具有審查性,所以他們在舉證責任上,都是由被審查者承擔,前者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承擔,后者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承擔。在認證規(guī)則上許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受理問題上存在銜接問題。第四,從程序的角度來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因此,行政復議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礎上更強調效率;行政訴訟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將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時兼顧審判效率。由于兩者所強調的問題有所側重,因此,在程序規(guī)定的繁簡程度上就有明顯的差別。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審查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采取書面審查;行政訴訟法則規(guī)定審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一審程序中應當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前者相對簡便高效,后者相對復雜,所用時間較長,但能夠更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