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發(fā)展史上,外國法典的中譯不僅開啟了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轉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來,外國法典的翻譯一直與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密切聯系在一起,并在實質意義上深刻地影響著我國法律現代化的方向與進程。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國第一次翻譯外國法律和法學論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為歐美文明重要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開始輸入我國,并逐漸被主流人士視為富國強民的重要途徑。于是,翻譯外國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視。梁啟超曾云:“今日欲舉百廢,展新政,當以盡譯西國章程之書為第一要義?!雹僭谇迥┬蘼芍校蘼纱蟪忌蚣冶臼种匾暦g,認為“參酌各國法律,首重翻譯”。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國法律、論著的翻譯與制定新律同步展開。迄1911年,已組織翻譯(含在譯)德、日、法等十幾個國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巴鈬煞ㄒ?guī)的大量譯成,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資參考的范本?!雹诙?,從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異域法律的影響。張晉藩認為:“從所譯成果的統(tǒng)計中可以看出19世紀末主要翻譯英美法律,20世紀初已轉向以羅馬法系為淵源的日本法律,最終以羅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蓋了晚清新制訂的一系列法律?!鼻迥┬侣呻m然多數未能頒行,卻因中華民國的繼承而奠定了我國法律制度現代化轉型的基礎,且迄今仍為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律制度所沿襲并發(fā)展。本叢書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國的訴訟法及其他相關程序法譯叢。在我國現代訴訟制度建設歷程中,翻譯法典、論著曾一度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為我國立法提供借鑒。在這種功利性目的的影響下,我國法典翻譯一直局限于那些我們認為有借鑒價值的少數歐美國家。然而,世界的存在并非只有一種方式。對其他選擇的忽視,太容易導致思維的僵化,從而墮入追隨與模仿。我國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經驗已經表明,只有開闊視野,才能避免一邊倒帶來的“只能如此選擇”的困境。因此,我們認為, 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的時代,我們必須保持一種更加包容的心胸。對于法典翻譯,我們應當首先將其看做一種文化間的交流,而后才是對其精華的借鑒。故本譯叢不限于歐美大國,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國家。本叢書是一套兼容所有訴訟制度以及與訴訟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翻譯系列。即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還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均可納入。《外國訴訟法翻譯系列叢書》,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組織翻譯出版,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資金資助。新的《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