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作一淺探,以期對我國司法實務有所裨益。第一章,介紹違約損害賠償的價值目標:保護與激勵。由此引出效率違約論,指出該理論并非對違約損害賠償價值目標的否定,而是以“效率”為價值評判的尺度。筆者從效率違約的理論基礎、效率違約與實際履行的關系及其對我國法的借鑒意義幾個方面進行了論述。第二章,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包括違約行為、損害和因果關系,筆者首先將違約行為界定為當事人未依合同債務的本質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行為;其次,本文主要從損害種類的角度分析了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返還利益、信賴利益與期待利益,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實際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等,最后,筆者介紹了因果關系的兩分法,主張以事實因果關系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第三章,違約損害賠償應實行完全賠償原則,但完全賠償原則并非是指與違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的損害均予賠償,而是要受制于一定的限制規(guī)則,作者對可預見規(guī)則和減損規(guī)則從其內涌、法理依據、構成要件及其具體適用等幾方面進行了闡述,以便于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