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近代民法學的形成一、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發(fā)生了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徹底分離。即以“家”為原形的各種各樣的自立權力構成的傳統政治社會解體,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國家與作為純粹經濟社會的市民社會徹底分離。當然,從中世紀末期以來,關于國家權力的“公”的觀念,就已經開始與無關國家權力的“私”的領域相分離。但當時所謂“私”的領域,暫時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與公權力無關系的“私人”,享有“私權”。該“私權”不限于純粹經濟關系所生的權利,政治的權利也包含在內。換言之,尚水與前國家的良的舊權利或既得權切斷關系。但在法蘭西革命之后。在德意志也進行了一般的農民解放,破壞了既得權體系。特別是,在帝室裁判所和帝國宮廷法院因帝國的瓦解而消滅后,此前對于權利受侵害的一切場合均給予法律保護的裁判所的權限逐漸縮小,最終只對“市民相互間私的經濟關系”提供法律保護。例如,在普魯士,依1842年5月11日的法律,完全否定裁判所關于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審查權,就是這一發(fā)展的結果。于是,一切政治權力集中于國家之手,另一方面則市民社會從政治獲得解放,成為純粹的經濟社會。二、歷史法學薩維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于1814年發(fā)表《論立法及法律學的現代使命》一文,反對蒂鮑特(AntonFriedfichJustusThibaut1772—1840)關于依自然法理念編纂全德統一市民法典的提案,并于同年與愛因希霍恩(KarlFfiedrichEichhoml781—1854)共同創(chuàng)辦《歷史法學雜志》,成為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創(chuàng)立者。與自然法論者的主張相反,薩維尼認為,法不是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意思任意創(chuàng)制的東西,恰似語言和習俗,是依民族的確信而發(fā)展、成長起來的,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發(fā)達基礎上由作為民族法文化代表者的法律家發(fā)展起來的。由于法律的制定將阻礙有機的法發(fā)展,除必要或不得已,應極力避免。當然,薩維尼也認為,于有機的法發(fā)展達到頂點之時,可以編纂法典,但現時對法的素材的體系的、歷史的研究尚不充分,且適合法典編纂的理論準備不足,因此,不能說法典編纂的時機已經成熟。薩維尼認為只有依有機的發(fā)達的法律學所形成的法,對德意志民族來說才不是恣意的,才可能以真正適當的形式實現法統一。這種情形,薩維尼并不是沒有認識到羅馬法研究及日耳曼法研究的意義,正因為如此,他才和日耳曼法研究者愛因希霍恩共同創(chuàng)辦了《歷史法學雜志》。但薩維尼實際上同胡古一樣,只研究古代羅馬法。在此之前,18世紀的歷史主義,反對將羅馬法的東西與德意志的東西混合的實定秩序固定化,要求在強調德意志的國制獨立性的基礎上,解明羅馬法的本來面目。帝國的瓦解及個別國家進行的改革,造成身份制舊秩序的崩潰,從而,古代羅馬法中作為市民社會的法(私法)的范型的積極意義得以發(fā)現。如果說歷史主義盡管強調歷史的連續(xù)性,但與主張法的不變性的自然法論不同,乃注目于法的相對性、可變性的正當化,則薩維尼通過羅馬法的體系構筑以變革實定秩序的目標,與其歷史主義的立場并不矛盾?!?/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