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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釋學

民法解釋學

定 價:¥24.00

作 者: 梁慧星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中青年法學文庫
標 簽: 法律法規(guī)釋義

ISBN: 9787562009931 出版時間: 1995-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0cm 頁數: 226 字數:  

內容簡介

  第四節(jié)近代民法學的形成一、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發(fā)生了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徹底分離。即以“家”為原形的各種各樣的自立權力構成的傳統政治社會解體,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國家與作為純粹經濟社會的市民社會徹底分離。當然,從中世紀末期以來,關于國家權力的“公”的觀念,就已經開始與無關國家權力的“私”的領域相分離。但當時所謂“私”的領域,暫時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與公權力無關系的“私人”,享有“私權”。該“私權”不限于純粹經濟關系所生的權利,政治的權利也包含在內。換言之,尚水與前國家的良的舊權利或既得權切斷關系。但在法蘭西革命之后。在德意志也進行了一般的農民解放,破壞了既得權體系。特別是,在帝室裁判所和帝國宮廷法院因帝國的瓦解而消滅后,此前對于權利受侵害的一切場合均給予法律保護的裁判所的權限逐漸縮小,最終只對“市民相互間私的經濟關系”提供法律保護。例如,在普魯士,依1842年5月11日的法律,完全否定裁判所關于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審查權,就是這一發(fā)展的結果。于是,一切政治權力集中于國家之手,另一方面則市民社會從政治獲得解放,成為純粹的經濟社會。二、歷史法學薩維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于1814年發(fā)表《論立法及法律學的現代使命》一文,反對蒂鮑特(AntonFriedfichJustusThibaut1772—1840)關于依自然法理念編纂全德統一市民法典的提案,并于同年與愛因希霍恩(KarlFfiedrichEichhoml781—1854)共同創(chuàng)辦《歷史法學雜志》,成為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創(chuàng)立者。與自然法論者的主張相反,薩維尼認為,法不是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意思任意創(chuàng)制的東西,恰似語言和習俗,是依民族的確信而發(fā)展、成長起來的,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發(fā)達基礎上由作為民族法文化代表者的法律家發(fā)展起來的。由于法律的制定將阻礙有機的法發(fā)展,除必要或不得已,應極力避免。當然,薩維尼也認為,于有機的法發(fā)展達到頂點之時,可以編纂法典,但現時對法的素材的體系的、歷史的研究尚不充分,且適合法典編纂的理論準備不足,因此,不能說法典編纂的時機已經成熟。薩維尼認為只有依有機的發(fā)達的法律學所形成的法,對德意志民族來說才不是恣意的,才可能以真正適當的形式實現法統一。這種情形,薩維尼并不是沒有認識到羅馬法研究及日耳曼法研究的意義,正因為如此,他才和日耳曼法研究者愛因希霍恩共同創(chuàng)辦了《歷史法學雜志》。但薩維尼實際上同胡古一樣,只研究古代羅馬法。在此之前,18世紀的歷史主義,反對將羅馬法的東西與德意志的東西混合的實定秩序固定化,要求在強調德意志的國制獨立性的基礎上,解明羅馬法的本來面目。帝國的瓦解及個別國家進行的改革,造成身份制舊秩序的崩潰,從而,古代羅馬法中作為市民社會的法(私法)的范型的積極意義得以發(fā)現。如果說歷史主義盡管強調歷史的連續(xù)性,但與主張法的不變性的自然法論不同,乃注目于法的相對性、可變性的正當化,則薩維尼通過羅馬法的體系構筑以變革實定秩序的目標,與其歷史主義的立場并不矛盾?!?/div>

作者簡介

  梁慧星,男,1944年1月生,四川省青神縣人。1966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學院;1981年畢業(y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F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主任,民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著術:《合同法》(合著);《經濟法的理論問題》(合著);《中國民法經濟諸問題》;《民法學說例與立法研究》;《民商法論叢》(主編)。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民法解釋學的沿革
第一章 羅馬時期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發(fā)生期
第三節(jié) 發(fā)展期
第四節(jié) 古典期
第五節(jié) 衰退期
第六節(jié) 優(yōu)士丁尼時期
第二章 中世紀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注釋法學派
第三節(jié) 注解法學派
第三章 法國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jié) 中世紀的民法解釋學
第二節(jié) 民法典編纂
第三節(jié) 19世紀的注釋法學派
第四章 德國的民法解釋學
第一節(jié) 羅馬法的繼受
第二節(jié) 近世自然法論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自然法的法典編纂
第四節(jié) 近代民法學的形式
第五節(jié) 潘德克吞法學
第五章 20世紀民法解釋學的新發(fā)展
第一節(jié) 19世紀概念法學的形成
第二節(jié) 對概念法學的批判――自由法運動
第三節(jié) 目的法學
第四節(jié) 自由法學
第五節(jié) 科學學派
第六節(jié) 利益法學
第七節(jié) 對20世紀諸學說的小結
第二編 民法解釋學的理論
第六章 一般方法論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定義
第三節(jié) 區(qū)別
第四節(jié) 劃分
第五節(jié) 論證
第七章 一般解釋學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施拉依馬赫的解釋學
第三節(jié) 狄爾泰的解釋學
第四節(jié) 哲學解釋學
第五節(jié) 當代方法論解釋學
第六節(jié) 一般解釋學與法解釋學
第八章 民法解釋學的科學性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科學與技術
第三節(jié) 關于民法解釋學科學性的諸說
第四節(jié) 結語
第九章 民法解釋的客觀悸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法解釋是否包含價值判斷
第三節(jié) 價值判斷的混入是否導致主觀性
第四節(jié) 如何對待法解釋的主觀性
第五節(jié) 結語
第十章 民法解釋學方法論基本問題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法適用與法解釋
第三節(jié) 法解釋的創(chuàng)造性
第四節(jié) 法解釋的特性
第五節(jié) 法解釋的目標
第六節(jié) 結語
第三編 民法解釋學的方法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釋方法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文義解釋方法
第三節(jié) 體系解釋方法
第四節(jié) 法意解釋方法
第五節(jié) 擴張解釋方法
第六節(jié) 限縮解釋方法
第七節(jié) 當然解釋方法
第八節(jié) 目的解釋方法
第九節(jié) 合憲性解釋方法
第十節(jié) 比較法解釋方法
第十一節(jié) 社會學解釋方法
第十二節(jié) 是否有某種規(guī)則
第十二章 法律漏洞及其補充方法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法律漏洞
第三節(jié) 法律漏洞的分類
第四節(jié) 法律漏洞的認定與補充
第五節(jié)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第六節(jié) 依法理補充的諸方法
第七節(jié) 制定法外的法發(fā)展形成
第十三章 不確定概念及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價值補充的性質
第三節(jié) 對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
第十四章 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和功能
第三節(jié) 依誠實信用原則為漏洞補充
第四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的界限
第十五章 利益衡量論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利益衡量論
第三節(jié) 利益衡量的具體事例
第四節(jié) 利益衡量的界限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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