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運作行為》這本書中,作者試圖建立一個超越時 間和空間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命題體系,用以在定量分析 的層次上說明貫穿于“社會宇宙”(socal space)之中的法的運行 軌跡。就好像牛頓在果園里悟出的萬有引力法則,既可以說明蘋果落地,又可以描述皓月升天,布萊克雄心勃勃地也想用他的那套命題來覆蓋法與社會的林林總總——從兩個青年的山盟海誓到整個地球的息訟寧。 布萊克認為,對法的真正科學的研究必須恪守三條基本原理:(1)科學只分析現(xiàn)象而不探究本質;(2)科學的觀念應該是具體的、可以與經驗相參照的(3)價值判斷不能求諸于經驗世界。據(jù)此推而論之,規(guī)范性的研究本來就是非科學的;正義、自然法、天賦人權無法通過經驗證實,因而不應該成為科學研究的對象;科學既沒有而且也不可能認識和評價法律效果。這就是作者的方法論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