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文學史》編寫的總要求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闡述了我古近代文學的基本面貌,要求材料比較豐富翔實,敘述比較準確充分,力圖科學地全面地評價作家、作品,從而闡明各種文學現(xiàn)象形成的歷史過程及其繼承和發(fā)展關系。限于主客觀的種種條件,實際的工作必然和上述要求有所距離,書中的不當以至錯誤必然不可避免。下面是對編寫工作中一些具體問題的說明:《南北朝文學史》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負責總纂,北京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協(xié)作編纂;《南北朝文學史》編寫方式不取一致,采用主編或編著者負責制,即各冊的學術觀點、學術質量統(tǒng)一主編或編著者;少數(shù)民族文學是中國文學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由于各種原因,《南北朝文學史》中不僅對少量用漢語寫成的少數(shù)民族古典文學作家、作品作了論述。《南北朝文學史》的斷限上起劉宋,下迄隋代。其中“十六國”文學大部分產生于東晉,陶淵明的不少重要作品則在劉裕代晉以后。為了敘述上的方便,經編委之間協(xié)商,決定把“十六國”文學劃歸本書,陶淵明劃歸《魏晉文學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