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英一(1878-1970)是日本近代著名的主觀主義刑法學家,他的思想主要有三方面的影響,即他的母校東京帝國大學法理學教授穗積陳重(1856-1926)的“歷史進化觀”音大利學派尤其是菲利(1856-1929)的“社會防衛(wèi)論”和德國刑事社會學派李斯特(1851-1919)的“目的刑論”。他的主要創(chuàng)見是,將肇始于19世紀末大陸法系民法學中的“自由法論”精神引入刑法領域;主張20世紀的“罪刑法定主義”必須具有“文化國”之時代內涵;從科學進步的無限性論證“法律解釋的無限性”;視犯罪構成理論為繁瑣教條,認為犯罪論中最主要的問題只有三個,即“未遂”、“共犯”和“法律錯誤”,且花費50年的精力對上述問題進行研究。他早期的刑法思想,反映出主觀主義刑法理論之主客觀方面相結合的特征。日本刑法學界主要反對他在“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權衡上強調“社會價值”的追求,即將防衛(wèi)社會之重要性置于保護個人人權之上。在刑罰論中所主張的“教育刑論”不管是在軍國主義時代還是在“二戰(zhàn)”以后的日本。都反映出主觀主義刑法理論中最閃光的部分。正確認識理解大陸法系主觀主義刑法理論,對于我們反思社會主義刑法理論中的認識誤區(qū),有著極其重要的理論及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