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書首先提出股份制安定性的命題,基于對發(fā)達股份制安定形態(tài)和中國股份制實踐的比較分析,界定了這一領域的一些重要范疇;對建立股份制安定性的基本理論框架進行了探索;最后提出了中國股份制安定性取向的理論與對策。全書分為四章:第一章為命題的提出與基本概念的確定;第二、三兩章分別探討公司股權安定性與股市安定性及相互關系;第四章是對中國股份制安定性的分析研究。主要觀點及相應進行的理論新探索,概要介紹如下:第一章作為開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獨立提出了股份制安定性研究的新課題,定義了這一領域的基本概念,為后面的分析作了理論鋪墊。本章的開拓性研究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方面:(1)關于股份二重性研究,即由對股份使用價值的分析,導出其內在安定性與投機性的二重性。(2)關于股東二重化研究,即通過對股份二重性外在化條件的分析,闡明安定股東與不安定股東的二重化機制。如果說股份二重性隱含了二重職能分離的可能性,而具有不同持股目的的股東群的存在,則使這種分離成為現實。(3)提出并界定了股份制安定性研究的一些基本概念與范疇,如安定性與非安定性、適度安定與過剩安定、安定股東與非安定股東等。第二章公司股權的安定性。本章從安定性的新視角,實證分析了影響公司股權安定結構的諸因素,提出了公司股權適度安定構造等觀點。(1)在法人股東安定性的實證分析中,通過對機構投資家與企業(yè)投資家股份投資特征的比較,揭示出企業(yè)法人的安定股東性格。(2)對銀行、保險公司持股的安定性分析上,得出了獨到的見解。(3)在對國外職工持股理論的回顧和模式比較的基礎上,從安定性的角度闡明了職工作為安定股東的特殊性格。第三章公司股權安定性與股票市場安定性。本章主要從股權結構安定與股市安定相互作用的角度,研究兩者的相關關系,獨立提出并論證了公司股權安定構造對股市安定的傳遞效應。(1)基于實證比較,闡明企業(yè)法人與機構法人對股市安定影響的差異,揭示了從公司安定性到股市安定性的傳遞機理。(2)論證了過剩安定與股市泡沫化生成的因果關系。這種關系可以表述為:股權安定化→浮動股票縮小→股價單向上升→股市的安定化→股市的過剩安定化→個人股東的退出→股價的過度上升→泡沫經濟生成→泡沫經濟崩潰→浮動股的增加→股權的安定化→……(3)通過對豐田、日產等10家企業(yè)法人和住友、大和銀行等金融法人經營財務實態(tài)的分析,揭示了安定股份的財務彈性效果。即如果在一定時期,按時價拋出長期持有的安定股份,便能實現大筆可由經營者自由支配的帳外價值。實際上經營者一般是在經營不景氣等不得已的情況下,于決算前實現這種帳外價值,用以填補經營赤字,或充當股息發(fā)放的。這種安定股份在企業(yè)經營財務上的作用,就是作者所要分析的安定股份的財務彈性效果。(4)基于大量的實證分析,解開“安定股份的買進能引起股價的提高,而安定股份的賣出卻一般不帶來股價的下跌,且安定股份的性質得以維持”之謎。原因主要在于與最初普通股份轉為安定股份的買進不同,安定股份的賣出通行的是不同于一般交易的特殊交易形式。這種以內部交易為特征的交易形式使這種賣出與市場的供求關系相隔絕,股價僅僅被市場內的供求關系所決定,無法反映安定股份的賣出關系。從而形成了由安定股份買進上升的股價,在安定股份賣出時卻不下跌的機制。顯然,這也是安定股份流通條件下,安定性得以維持的原因之一。第四章中國股份制形態(tài)的安定性取向。在前面已對股份制的安定性進行了一般分析和形態(tài)比較的基礎上,本章探討中國股份制的安定構造和形態(tài)取向。這個領域在國內尚屬空白,本文提出了以下理論見解和實際對策。(1)首先提出選擇和設計適合中國國情的安定形態(tài)和構造的分析基點。(2)提出了中國股份制存在“二重構造”的新見解,并以此為主線通過實證剖析了公司股權的過剩安定與股票市場的不安定;股權安定結構的主動調節(jié)與被動調節(jié);二重構造下的投機過度,發(fā)行市場的泡沫化等關系。(3)在對股份所有權分裂機制的分析中,提出不同于“傳統國有制所有權缺位”論的觀點,認為國有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之一應該是支配所有制的弱化。(4)提出國有股權的適度安定構造的理論,包括規(guī)模的適度安定構造與內涵的適度安定構造。從規(guī)模的角度上看,國有股權由過剩安定到適度安定的核心是增量分散化與存量分散化的并舉;從內涵的角度上看,迫切的問題是國有股權的內部構造特別是作為國有股權運營層的各類控股公司功能的設計。在對有股權分散化的結構問題分析中,提出在分散化的同時應進行安定股東工程和在重要產業(yè)中導入“最佳持股比率”的對策。(5)在中國股份制安定形態(tài)的取向上,認為應兼具美日形態(tài)的長處,建立短期靈活的本公司股與長期穩(wěn)定的法人相互持股有機配合的安定性構造。為闡明這一中國股份制安定性理論的最核心問題,提出現階段我國的法人化應由單向持股向相互持股發(fā)展;通過發(fā)揮法人相互持股的資本節(jié)約效應可以緩解公股上市的沖擊;應從作為安定對策的新視野重新檢查本公司股的設置問題等新見解。分析提出了對現有的企業(yè)股(集體股)的規(guī)范化對策。(6)在本文最后部分關于股票市場安定性構造的分析中,主要就二重構造并軌的必要性和成本、如何造就安定性投資者、機構法人的安定操作進行了論證。在對內資股與外資股分割交易的實態(tài)進行實證分析中認為,在現有的外匯管理體制下,B股的發(fā)行和交易,有利于吸引外資,并在客觀上促進了國有股權過剩安定狀態(tài)的緩解;但另一方面,引出同股不同價等一系列將成為股市長期的不安定的因素。與到國外股市上市或發(fā)行外幣債券等吸引外資的形式相比,應該說從長期看,我們?yōu)锽股這種不規(guī)范交易形式所付出的代價將是沉重的,并指出A、B股交易并軌的一個現實成本是由于A、B股差價所造成的B股的較大溢價。在解答“為什么應該成為股市安定因素的機構法人,卻在近期的股市上扮演了不安定的角色”的實踐問題時,認為主要在于目前的“機構托盤”是一種強加于機構的行政性行為。而且機構對股市的安定職能,應該是一種機構基于自身利益的經濟性行為,即主動的安定操作。這主要是通過股市上的某種“領價作用”來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