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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

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

定 價:¥25.00

作 者: (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王亞新,范愉,陳少峰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期刊

ISBN: 9787503625084 出版時間: 1998-10-01 包裝: 膠版紙
開本: 21cm 頁數: 464 字數:  

內容簡介

  書摘[84]《問心一隅》卷下lOb,“瘋婿退婚”。該審判決定不強求(當事人)與瘋病發(fā)作的未婚夫成婚、使婚事延期。[85][86]《刑案匯覽》卷四十9a,“兩房各為娶妻,后娶之妻作妾”。這一議論認為,對民間實行兼桃的兩個妻子,如依有妻更娶律判其離異,有悖人情。而可將后娶之妻在法律上作為妾加以默認。[87]《夢痕余錄》86a。[88]《吳中判牘》24b。親戚間的男女二人私定終身。女方家提起訴訟,要求制止該男子來訪,否則將女兒杖殺。官府判其追納聘財,認可了該婚姻。該判語中說:“律雖明設大法,禮尤貴順人情”。后漢卓茂也有“律設大法,禮順人情”的話(后漢書卷五五,卓茂傳)。在汪輝祖的《學治續(xù)說》中,也可見到“法貴準情”的相同的話。當新婚者犯過,應處之杖、架處罰時,可以暫緩、延至后日執(zhí)行?!巴ㄇ槎诜ā?,被說成是仁人之術。前注(75)和(81)“樂李氏呈詞判”中還指出:“此國家體驗人情,哀憐無告之意。如第據尊卑名分,以禮相責往往不得其平者”。名分和禮都應為“平”(合理性)讓路?!稇袈蓱粢邸ち⒌兆舆`法》上欄輯注中,在說明有關立嗣條例的立法理由時也說:“所謂禮順人情也”。[89]《槐卿政績》卷六16b,“奪繼絕嗣事”。[190]《清忠堂文告》卷三8a,審斷嚴觀長承桃”。撰者朱宏柞之名引自京大人文漢籍目錄。[90]張五緯《未能信錄》卷一,“原起總論”1a。[91]《吳平贅言》卷一4b以下,“彭大受呈詞判”、“彭余氏呈詞判”。[92]《汝東判語》卷三5b,“陳王氏呈詞判”。[93]《汝東判語)卷三19a、2b。[94]仁井田升:《中國法制史)(巖波全書、1963年)中雖然有題為“東洋社會中輕視法律的意識”的項目,但其論旨是支離的并且缺乏具體性。[95]《晦暗齋筆語》卷一lOa,“魏汝泰呈詞判”。[96]《晦暗齋筆語》卷一28a,“余陳氏呈詞判”。[97]《汝東判語》卷三3b以下,“艾升遠呈詞判”、“艾應辰等呈詞判”。

作者簡介

  滋賀秀三 男,日本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日本學士院院士。王亞新 男,清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專業(yè)領域為糾紛解決、民事訴訟及司法制度的法社會學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日文專著《中國民事裁判研究》(1995),中文論文“論民事、經濟審判方式的改革”(《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第1期),“民事訴訟與發(fā)現真實”(《清華嫠評論》創(chuàng)刊號,1998)等。譯著《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1994)《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合譯,1996)等。梁治平 男,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史、比較法律文化和法理學。主要著作有《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1991—1997),《法辯》(1992),《法律的文化解釋》(1994—1998),《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1996,《書齋與社會之間》(1998)等。另有譯著和論文若干。

圖書目錄

目錄
序      (王亞新)1
中國法文化的考察
——以訴訟的形態(tài)為素材  (滋賀秀三)1
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
性考察——情、理、法    (滋賀秀三)19
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
察——作為法源的習慣   (滋賀秀三)54
關于滋賀秀三教授論文的解說  (王亞新)97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與對“法”
的理解            (寺田浩明)112
明清時期法秩序中“約”的性質  (寺田浩明)139
權利與冤抑
——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
法秩序           (寺田浩明)191
關于寺田浩明教授論文的解說    (王亞新)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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