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功能與結構法社會學分析:公司立法問題研究》對我國轉軌體制下公司制度建設及相關立法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并認為,我國目前公司制度的狀況,如公司缺乏自治、公司治理結構失效等問題是由我國現(xiàn)階段政府和經濟體制的狀況決定的,公司立法的不完善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國必須在政治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將完善公司立法作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來進行。作為政府推進改革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手段,我國公司立法應當著力于保障公司自治,并建立適合我國轉軌經濟結構需要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除第一章“導論”和第五章“結束語”外,《公司法功能與結構法社會學分析:公司立法問題研究》主干分為三個部分:一、第二章“公司之‘體用’與公司立法”。主要探尋公司的本質與現(xiàn)象、內容與形式、功能與結構(《公司法功能與結構法社會學分析:公司立法問題研究》使用“體用”一詞來涵蓋這些內容)、公司“體用”演變和發(fā)展中的影響因素以及公司立法在公司“體用”形成和調適中的作用與局限性。旨在通過分析公司立法與公司“體用”的關系,探討我國建立公司制度中公司立法的目標、功能和局限性。二、第三章“公司立法:公司自治與政府調節(jié)”。主要從公司立法作為政府調節(jié)經濟手段的角度,比較和分析不同政府角色和不同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與公司關系的變化,以及與此過程相伴隨的公司立法“私法公法化”的發(fā)展與公司法規(guī)范結構的變化,探討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法中政府與企業(yè)關系的合理定位、公司自治與政府調節(jié)中的問題及對公司立法政策的影響、公司法的價值與功能以及為實現(xiàn)一定價值和功能的公司法的規(guī)范結構。在此基礎上,針對我國政府角色和經濟發(fā)展要求,分析現(xiàn)實中公司自治和政府調節(jié)存在的問題和現(xiàn)行公司立法之不足。借鑒其他現(xiàn)代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相關經驗,對我國公司立法的價值取向、立法政策以及公司法規(guī)范結構提出意見。三、第四章“公司立法:公司經濟結構與公司法架構”。主要從立法的合理性要求出發(fā),探討了公司經濟結構與法律架構的對應關系,對公司法的形式結構和實體規(guī)范結構進行了研究。對公司法形式結構的研究主要對若干代表性國家的公司法體例及公司類型的立法進行比較分析,特別是對“一人公司”和“關聯(lián)公司”等公司立法發(fā)展的前沿問題進行了探討,分析可能影響公司法形式結構的經濟因素對公司法實體規(guī)范的研究主要涉及公司法所確立的公司內部權力結構,通過比較和分析不同市場經濟模式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公司治理的經濟目標、邏輯結構和公司權力具體安排上的差異以及趨同發(fā)展的經濟原因,提出公司立法在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目標邏輯、結構和具體安排。在此基礎上,分析我國公司法的形式結構和實體規(guī)范結構,探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法架構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