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行刑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一項法律獎懲措施。通過完善減刑制度的質與量的規(guī)定,增強其可操作性,理順減刑權的性質、歸屬與分配關系,設計公正的減刑程序使減刑制度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作用?;谶@一價值,本文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減刑制度進行了專題研究。本文分為上下兩篇,共計六章。上篇為總論,第一章減刑制度的概念與結構,界定減刑的概念和性質、內容。第二章減刑制度的起源與發(fā)展,介紹我國和西方國家減刑制度的歷史與概況。第三章從減刑制度的起源與發(fā)展的歷史中,確定了功利優(yōu)先,兼顧公正的價值取向,和以特殊預防為主,一般預防為輔的刑罰目的,推導出“虛擬刑”的概念,解釋了減刑制度的合目的性,解決了減刑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關系問題。下篇為分論,重點提出了本文的三個觀點: 第四章建立以犯罪人行為規(guī)范為核心的減刑標準體系。提出減刑的目標是矯正犯罪人的不良行為模式,保障監(jiān)獄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減刑的標準只能以犯罪人的行為為內容,具體內容包括:認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guī)范、參與短短正項目、生產勞動。本文主張只有好行為才能減刑,減刑分數只能加不能減。明確減刑分數,使分數與減刑直接掛鉤,廢除比例制。減刑有總額的限制,而無次數的限制。在減刑中兼顧罪犯矯正、刑罰個別化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第五章減刑權是司法權中的行政刑,應歸屬行刑機關,并分散于各級行刑機關。減刑權作為行政權由行刑機關掌握,是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要求,符合刑罰權的運作程序,是教育刑目的觀的體現,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需要。第六章設計犯罪人權利的正當程序保障和對減刑制度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保障犯罪人的權利是減刑制度良性發(fā)展的必要條件,應當保證犯罪人的申訴渠道和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公檢法三機關對減刑工作都有一定監(jiān)督制約作用,公安機關起著信息反饋作用,檢察機關是主要的監(jiān)督機關,而法院則是主要的制約機關,通過訴訟方式對矯正工作進行指導。